结论:
快递转让时,转让方对转让前的快递问题有索赔权,受让方对转让后的问题有索赔权,转让协议有特别约定时受让方可承接部分转让前索赔权限,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索赔权限归属。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益与责任应相匹配。转让方在转让前,与快递服务存在直接关联,所以对转让前已出现的快递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有权向快递公司等责任主体索赔。受让方在完成转让后,成为新的快递服务相关权益主体,自然对转让后发生的快递服务问题拥有索赔权。若转让协议有特别约定,从约定,受让方可能承接转让前部分索赔权限。然而,如果转让双方未在协议中明确索赔权限归属,就容易引发争议,届时可能要依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索赔主体。并且,无论哪一方索赔,都要遵循快递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您在快递转让索赔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