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获股权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要明确保存好个人财产出资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来源证明等,保障股权归属自己,同时知晓婚后股权收益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先友好协商股权归属。若协商不成进入司法程序,要积极收集公司经营状况、其他股东意见等相关证据,以利于法院综合判断。若涉及股东同意及优先购买权问题,按相应规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