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女方应保留男方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以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合理支出,争取少返还或不返还。
(二)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女方可收集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女方可提供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证明、邻居证言等,证明彩礼无需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