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公款私存1万及私款混用,虽未达挪用公款罪入罪标准,但会受到行政处分,应及时归还公款,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管理资金时出现此类情况,未达挪用资金罪入罪标准,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如警告、记过、辞退等;达到入罪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要及时归还公款,纠正私款混用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