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公司公款被挪用且符合立案追诉情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务账目、资金流向记录、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等,以便为后续报案提供有力支持。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要清晰准确地说明挪用公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挪用金额、时间、用途等关键信息。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审查工作,按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信息。
(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注案件进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