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要避免恶意透支信用卡,应在自身还款能力范围内合理透支,不大量超额透支。
(二)正常使用透支资金,不肆意挥霍,不将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三)保持与银行的正常联系,不逃匿、不改变联系方式来逃避催收,若遇到还款困难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
(四)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来逃避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具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