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费用负担原则。在民事诉讼里,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
(二)确定垫付主体。若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由该当事人先垫付费用;若当事人未申请,由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法院先垫付。
(三)计算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的证人,按实际减少的收入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