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开始同居时间:可收集共同租赁房屋的合同签订时间,这能直观体现开始共同居住的大致节点;寻求邻居或物业出具关于双方开始共同居住的证言,他们作为外部见证者,其证言有一定证明力;留意双方共同的生活消费记录起始时间,比如水电费、燃气费账单等。
(二)认定结束同居时间:若有一方搬离的租赁合同、搬家记录,可作为结束同居的有力证据;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的聊天记录、证人证明等也能辅助确定结束时间。
(三)当事人要尽可能全面收集各类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综合各种证据材料来确定同居时间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