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要先获得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确定租赁方与租金价格。
(二)企业出租国有资产,需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进行,重大出租事项可能要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和租金水平,定期监督检查出租情况。
(三)若违反规定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相关责任人员会面临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状况,对闲置资产及时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