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领域:损失赔偿额确定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包含合同履行能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比如在商业合作合同里,一方违约,另一方索赔时要按此标准衡量。
(二)侵权领域:
1.侵害人身权益:按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若二者难确定且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其根据实际定赔偿额。
2.侵害财产:按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