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事实清楚、证据易失的纠纷,当事人应在六个月时效内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证据灭失和法律关系不稳定。
(二)对于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若发现六个月时效可能来不及维权,可关注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如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会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