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贷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但要确保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若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三)当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