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公司正常运营时,子公司债权人应向子公司主张债权,集团公司债权人不能要求子公司清偿集团公司债务,子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二)若子公司与集团公司人格混同,子公司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否认子公司独立人格,让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子公司债权人可要求集团公司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