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收集证据扣车,等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根据交管部门通知取回车辆。检验、鉴定一般不超三十日,复杂情况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二)当查明事故真相、收集证据完毕且无其他扣留必要时,在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并履行完相关手续后,通常五日内能取回车辆。
(三)若涉及赔偿纠纷未解决,需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待纠纷解决后可加快取车进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