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做生意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先看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是则双方都有清偿责任。
(二)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考察生意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用于购房、子女教育等,若有则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若生意经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未共同经营或事后未追认,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此时债权人若主张是共同债务,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