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可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若反悔,能依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二)仲裁裁决作出后,若当事人能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核实后会裁定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等。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