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交通事故定责后,若造成人身损害,应积极收集治疗期间的各类费用凭证,如医疗费用发票、护理费用清单等,以此向责任方索赔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若造成残疾,要进行残疾鉴定,凭借鉴定结果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家属可依法索赔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财产损失,保留好维修车辆的费用发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明以及施救费用凭证等。若为经营性车辆,收集好因停运造成损失的证据进行索赔。
(三)赔偿顺序上,先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若赔偿不足,再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向对应的保险公司索赔,最后仍有不足部分,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