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直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被侵犯自由的天数来计算赔偿金。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时,要收集好医疗费、护理费的相关票据来确定赔偿金额,误工减少收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天数计算,但最多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五倍。
(三)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要保留好各项费用的凭证,如医疗费、护理费等票据,残疾赔偿金依据专业机构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以获得生活费赔偿。
(四)造成死亡的,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同时提供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相关证明获取生活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