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除工伤以外的人身损害致残,像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情况,应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评定,进而确定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
(二)职工在职业活动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要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来鉴定致残程度,以此作为工伤赔偿依据。
(三)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需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合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