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面临重复起诉情况,法院尚未受理时,应避免重复提交相同诉讼,可检查是否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若有可据此调整诉求和理由后再起诉。
(二)若法院已受理重复起诉,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接受驳回起诉的裁定。若认为裁定不合理,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
(三)在准备起诉时,要仔细审查是否与之前的诉讼存在重复情况,确保后诉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