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避免擅自涂改证据关键内容,若有涂改需求,需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获得同意,或向法庭提出申请,经允许后再进行涂改。
(二)涂改证据时若为修正笔误等情况,要对涂改情况作出明确说明并记录。
(三)若涂改不影响核心内容和证明目的,应准备好合理的涂改原因说明,以备法庭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擅自涂改且影响关键内容和证明力的证据,可视为存有疑点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