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挪用资金罪,犯罪嫌疑人应尽快归还挪用的16万资金,争取获得公司谅解,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同时主动向公司坦白并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二)若涉嫌挪用公款罪,犯罪嫌疑人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挪用公款的情况,积极退还挪用的款项,减少国家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