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侵害事实,查看是否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相关产品的情况。
(二)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内容为依据,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对比,若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则落入范围。
(三)考量免责事由,如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等情况,存在这些情况可不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