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受害者要注意收集现有财产减少和可得利益丧失的证据,如农作物死亡的照片、工厂停产期间的财务报表等,以此准确计算实际损失。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要保存好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票据,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明,如单位的误工证明等。若造成残疾或死亡,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并收集相应证据。
(三)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证明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准备好能反映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的证据,辅助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虽然此条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但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其精神可用于指导各类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