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持卡人,使用借用的信用卡时要避免恶意透支。需明确自己的还款能力,在规定限额和期限内还款,若收到银行催收,应及时处理,避免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欠款数额不要超过五万元。
(二)不要冒用他人信用卡。不拾得、骗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防止诈骗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而被立案。
(三)对于银行,要做好信用卡使用的监管。若发现持卡人有恶意透支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违法情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会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