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遗嘱等特殊安排时,父母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三个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割父母财产。不过存在特殊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女儿会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女儿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女儿会少分或不分。若三个女儿能达成一致,也可按协商结果分配。
1.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女儿,其他女儿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在分配财产时主动为其争取更多份额。
2.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女儿,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付出,以合理获得多分财产。
3.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女儿,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配合合理的财产分配。
4.三个女儿应积极沟通协商,以亲情为重,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