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追究金融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当事人需收集能证明对方主观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据,如对方资金使用情况、有无转移资产等行为。
(二)收集对方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比如伪造的证明文件、虚假的单位信息等。
(三)统计被骗取财物的数额,若达到2万元以上,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确认不存在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