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和审查时,应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避免将此类案件移送起诉。
(二)针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司法机关需严格审查犯罪时间和对应的追诉时效,若已过时效则不应再追诉。
(三)遇到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及时获取特赦相关文件,依据特赦令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要确认是否有被害人告诉以及告诉状态,若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