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执行书,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留文书在住所。
(二)也能把执行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用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完成送达。
(三)执行书依法送达后,即便当事人未签收,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