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可按顺序确定抚养人,优先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若其他人愿意担任监护人,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样能保障孩子在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时有合适的人照顾。
(二)如果想收养孩子,可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成为孩子的养父母,承担起抚养义务,给孩子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
(三)社会福利机构可接收被遗弃、失去父母的孩子并进行抚养,为这些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