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人要严格遵守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能保证执行机关随时掌握被取保人的动态,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二)在传讯时及时到案,这是被取保人的基本义务,体现对司法程序的尊重和配合。
(三)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案件的正常审理。
(四)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避免因被取保人擅自离开而影响案件侦查。
(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