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想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避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二)若已依法行使解除权并提前通知,一般不用赔偿,按合同约定来处理。
(三)若未提前通知或解除行为造成对方实际损失,要赔偿该损失,像承租人紧急搬迁额外费用、出租人空租期租金损失等。
(四)合同有解除赔偿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主张损失方需提供证据,赔偿以实际发生且与解除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