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侵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后,应在三年内及时收集证据并准备诉讼,若三年内无法完成诉讼准备,可留意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二)若出现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况,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三)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接近二十年仍未解决纠纷,若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