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协议是自愿签订,内容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反悔方若没有欺诈、胁迫等证据,不应轻易向法院请求撤销,应遵守协议约定。
(二)若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前协议。
(三)若协议部分内容无效,可继续按有效部分执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