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房屋。
(二)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时应得到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房屋。
(四)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房屋。
(五)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分配份额可不均等。
(六)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确定房屋继承份额。
(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