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从事放贷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多人放贷,且控制放贷次数在2年内不超过10次。
(二)避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以上,杜绝出现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三)更要防止出现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或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