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认定为一般自首,要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投案可在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嫌疑人未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直接向办案机关投案;若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也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二)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可认定为特别自首。
(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需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要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