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与对方友好协商,就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等具体细节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以此保障自己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二)沟通与诉讼:当对方阻碍探望时,先尝试沟通解决。若沟通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协助行使探望权。若对方不执行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情感交流: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给予足够的关爱与陪伴,从情感上维护好与孩子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