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遭遇诈骗且嫌疑人有案发前归还部分财物的情况,受害者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转账记录、收条等,以此证明归还事实。
(二)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整个诈骗过程及财物归还情况。
(三)司法机关在认定诈骗数额时,会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判断,所以各方都要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但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案发前已归还的财物数额可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以最终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