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协议或判决财产分割不公,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离婚时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需在离婚诉讼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时未提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要准备好对方出轨等过错行为的证据。
(三)若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现男方不适合抚养子女,收集男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如不良生活习惯、经济状况恶化等,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