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离婚时明确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二)男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要留存好婚后共同还贷的记录,离婚时确定房屋归男方,男方按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给予女方补偿。
(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由于一般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若平均分割有争议,可提供出资等相关证据,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