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义务: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及时支付抚养费,保障孩子生活所需。
(二)行使探望权:依据法律规定正常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对方阻碍,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三)变更抚养权:当出现法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