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需考虑购买时间等情况,购房时为夫妻关系属共同财产,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法院一般判使用,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购房时一方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通常为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有权要求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比如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当经济适用房尚未取得完全产权时,因产权状态不完整,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属,而是根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产权后,当事人可再就房屋分割问题另行起诉。若购房时仅一方出资且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如果在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时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