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无过错方可收集相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相关证明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二者刑事责任。
(二)若因第三者介入,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无过错方需收集赠与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等,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三)对于一般情感纠葛、暧昧关系不构成上述情形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准备好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