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决定离婚,要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然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要慎重考虑,若有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如果之后还想离婚,就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