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二手房买卖涉及可撤销合同的情况,若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则需在九十日内行使。
(二)若受胁迫,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不要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需注意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撤销权。
(五)要清楚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和延长,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