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房屋登记在老公名下且公婆出资为赠与老公一方时,保留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离婚时可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要求分割。
(二)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正常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均等分割。
(三)若公婆出资是借款,要明确借款证据,如借条等,分割房屋时先扣除借款部分再分割剩余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