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或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可向法院反映情况,促使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便于审理执行等因素,当事人可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有助于确定管辖法院的信息。
(三)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后,被指定法院应依法重审案件,其他相关法院要及时移送案件材料。
(四)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有异议,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