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留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受刑人员1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因此,拘役是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刑事制裁,是会留案底的。案底指的就是刑事犯罪记录,这种犯罪记录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终身存在不能取消。
因此,被判处拘役的可能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第
一,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二,被判处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报考公务员以及其他岗位。
第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去新的单位报到时,负有前科报告义务。
第
四,对自己子女前途也会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