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两周岁以下,若母亲有不宜抚养情形,男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母亲有严重疾病、不良生活习惯等,以证明自己抚养更合适。
(二)孩子两周岁以上,男方可从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方面入手。比如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提供孩子长期随自己生活的证据,说明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证明自己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等。
(三)孩子八周岁以上,男方要与孩子建立良好沟通,让孩子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并在法庭上表达真实意愿。
(四)若双方能达成协议,男方可与女方协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